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决定理事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七条本制度经2017年1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