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7
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决定理事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七条本制度经2017114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