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研究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五)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17年1月1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