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简称为考试评价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教育考试与评价这一主题,全面服务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服务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学校建设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以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和学生发展观为指导,组织会员,配合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大、中、小学,积极开展教育考试与教育评价的研究和教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以学术研究积极主动的服务我省中高考工作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和教学评价。
第四条 本会属于陕西省地方性、非营利性和学术性社会服务团体。本会会员由热心于教育考试和教育评价的科研人员、教学人员及教育、教学、考试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陕西师范大学。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学术研究。组织会员及相关人员研究教育考试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考试及各种评价制度的改革服务。
(二)学术交流。组织有关教育考试评价方面的报告会、交流会、学术讨论会、举办讲习班,向广大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及考试管理干部推广相关的知识和方法。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教学研究。促进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及教育管理专业开设和讲授教育测量、统计及评价方面的课程或讲座。
(四)教育服务。通过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体,组织出版教育考试、教育统计、教育评价方面的刊物、教材、学术著作,编印有关参考资料,为交流成果创造条件。
(五)教育质量检测。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通过第三方评估,准确、及时地把握全省基础教育质量的真实状况,发布评估和监测结果,引导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推动教育管理和教育决策的科学化。
(六)教育咨询和培训。对教师、研究生和考试招生人员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及管理人员进行咨询服务和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热心于教育考试和教育评价研究工作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参加研究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均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所委托的任务;
(三)按规定自觉交纳会费,积极为本会筹措经费;
(四)加强自律,自觉维护本会权利;
(五)积极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及相关研究和实践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次。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或经会长委托,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为发挥知名专家、学者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本会设名誉副会长1-3名,积极推动学会更好的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由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