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理事会制度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产生。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依据《条例》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选举实行举手表决方式。
第八条 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十条 本会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7年1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