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
印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印章管理工作,确保用印安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即研究会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
第三条 研究会秘书处是研究会公章使用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印章使用严格实行登记制度。
(二)使用公章须填写《陕西省教育与考试评价研究会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中文件名称、事由、份数、用印时间及用印人等信息。经拥有该用印事由权限的领导批准签字后,至秘书处办理用印手续。
(三)以研究会名义报送的各种文件材料等用印,须经理事长批准。以本会名义报送的手写便函及各类通知等用印,须经秘书长批准。
(四)批准方式以填写《陕西省教育与考试评价研究会印章使用登记表》,领导签字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允许口头授意,但事后需补签字;未经负责领导签发不得用印。
(五)使用印章的文件,需留存复印件至秘书处,归档保存。
(六)使用印章的合同类文件,需留存原件及复印件至秘书处,归档保存。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放置。印章需明确专人保管;印章的使用限定在研究会秘书处内,一般不得拿到秘书处外使用,并做好用印登记。
(二)节假日值班期间,秘书处可授权值班人员代为保管印章。代为保管印章时,交接双方需做好详细记录。
第五条 秘书处必须严格遵守用印审批流程,确保印章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