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四)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荣誉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活动;
2.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4.邀请境外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组织会员赴境外学习、考察、商务活动等。
(七)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接受单项二十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十)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一)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两份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由本会存档保存。
第六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至少提前7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17年1月1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